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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再谈毛泽东为什么没有犯重婚罪?

  作者:周方舟

  首先必须说明一下,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这个社会所有人的,因此不能用
法律对某个人去做政治上或道德上的解读,只能做司法上的解读。

  再来看看过去中国传统的婚姻制,到底是“一夫一妻制”还是“一夫多妻制”
或者是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?历史上,包括近代的民国,法律上都有“一夫一妻
制”的规定,但又容许纳妾,也就是说一夫可以有多个配偶,但只有一个可以用
“妻”,其余的的换个名称称之为“妾”,排除名分和继承权上的差别,中国传
统婚姻本质上就是“一夫多妻制”。民国时期的法律规定“一夫一妻”,甚至对
重婚行为有所处罚,但在司法解释上又承认纳妾为合法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而
含糊的法律,这就造成了司法上根本没有可操作性。民国法律若要追究任何一个
人的重婚行为,这个人都可以以纳的妾作解释。“重婚罪”真正在司法上有可操
作性只有在新中国彻底消灭了“纳妾制”才有可能实施。

  旧时代人的婚姻,仅仅是按乡村习俗举行个“拜天地”、“拜父母”和“夫
妻对拜”就算结婚了,可能连个所谓的“结婚证”都没有。按旧时代意义上的婚
姻,毛泽东的妻子是父母包办的比他大四岁的一个乡下姑娘,连杨开慧都不能算
是妻子,更不要谈贺子珍、江青了。你要毛泽东拿个结婚证出来,恐怕他是拿不
出来的。按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,这根本就没有结婚。我们看待历史人物,不能
以现在这个时代的眼光和要求纵向地看,要以历史人物的时代横向地看,不能苛
求毛泽东、鲁迅、孙中山等都要“高大全”,要知道他们也是人,也有人性鲜活
的一面,也要讲恋爱,也要生物学意义上的繁衍后代,他们脱胎于那个旧时代,
必定带有那个时代的印记,有那个时代的“低庸俗”,对毛泽东、鲁迅、孙中山
等过去时代任何人重婚行为的追究都是荒唐的,当事人也都可以以纳的妾或者同
居作为回应,因为纳妾就是旧文化旧制度中“合理合法”的一部分。

  有人问我缺少哪段基因?这个问题问得好!我也来自于中国这个没有与普世
价值文明接轨的国家,必定缺少科学、民主、平等、博爱的基因,但愿启蒙之光
能将这些普世价值与文明的基因转接移植到我身上并遗传给下一代,使之成为常
识。谢谢“新语丝”上参入讨论的各位。

(XYS2010102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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